解释:
这里的村民并不准确,因为头条主标题字数限制,所以简化,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文皆以村民简化称之。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范围:
本文也主要在《民法典》物权编,探讨村民的政治和经济权益,这里的权益指着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也是对于之前文章之中,涉及村民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的概括,大家想要看具体详细论述,
可到我已发布的文章之中查看。
政治权益:
《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在《民法典》生效后,村民可行使该权利,也要积极行使该权利,对村务进行有效监督,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村民经济权益:
1、耕地使用权可抵押、转让、入股、出租:
之前《物权法》规定了,对于耕地的土地不得抵押。
但现在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分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
《民法典》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在该条范围下,意味着村民可利用多种方式盘活农村耕地,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也意味着耕地将作为一种资本,在有限制的范围内流向市场。
2、宅基地使用权可盘活,出租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和肯定了之前的立法成果。
也就是说对于宅基地也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分为:
宅基地所有权:对用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他属于集体组织;
宅基地资格权:需农村居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可以放开、盘活、进行经营性活动。
在该条范围下,意味着农村村民可利用多种方式盘活农村宅基地,不至于出现大面积宅基地闲置。
也可以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也意味着宅基地将作为一种资本,在有限制的范围内逐步流向市场。
村集体将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三种,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三种使用权,对于村外人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想要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设立企业的人,都不合适。
但现在有第四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基本一致,完全释放农村土地活力。
对于村集体来说可以利用该权利,进行经营性活动,进一步拓宽村集体组织收益渠道,然后对村民进行利益分配。
总结:
我国对于三农问题一项重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抓住乡镇战略阶段性落实的机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依法盘活土地资源,实现乡村振兴。
具体论述可参照我的其他文章,谢谢大家!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粉丝第一次咨询免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