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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关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买房不买地、卖地不卖房、房地分押

关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第一,资产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不动产抵押的时候,必须考虑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如果涉及到的土地已经被抵押了出去,即便这个不动产没有被抵押,那么这个不动产也视同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再办理抵押即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不可对抗第三者的优先权。

第二,土地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土地抵押必须连同地上不动产一并抵押,房地必须一致存在不得分离。

第三,视为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必须一致存在不得分离,由于种种原因土地上已有的不动产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也视同抵押在先。

第四,资产买卖。不动产买卖的时候,买方不要轻易先预交定金,看一看是否有抵押行为,交易的可能性。

最后总结两点:

1、不动产的买卖或抵押不要有纠纷现象的存在。

2、注意买房不买地、卖地不卖房、房地分押的错误交易和行为。

新增建筑物抵押权人无优先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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