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论述如下: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新公司法 实收资本,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新公司法 实收资本,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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