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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不上,是否能够减免本息?

很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到期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在是还不起,自然会想一个问题:能不能和银行协商一下只还本金,利息减免掉?或者干脆直接减免部分贷款本金?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

很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到期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在是还不起,自然会想一个问题:能不能和银行协商一下只还本金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利息减免掉?或者干脆直接减免部分贷款本金?

那么,银行有没有可能给我们减免?

一、监管观点:不能减免

先来看一个网络流传、现实可查的一个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8]85号 1988年3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经字第142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的规定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属于专业银行总行利率浮动权内的问题,可由其自行决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86)工银复字第34号文件,虽不宜作为办案的依据,但它的精神是符合信贷政策的。

尽管,该复函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现行有效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二、裁判观点:似可支持

各级、各地法院关于能够减免贷款的观点实际上并不统一。

判决否定银行与客户达成减免协议的,主要是直接援引《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的规定。

判决支持银行与客户达成的减免协议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实践观点:你情我愿

从法理上分析,出于审慎监管考虑,监管政策要求必然严于法律法规。尽管《贷款通则》不支持银行减免贷款,但因其法律地位仅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明显低于《合同法解释一》。因此,违反《贷款通则》不足以影响当事人间“贷款减免”合同的效力。但是,违反监管政策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监管部门可以基于《贷款通则》的规定,对监管对象予以行政处罚。

本质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应以双方意思表示为主。实践中,为了能够清收不良贷款、回流现金,虽然银行不能够直接减免贷款利息,但却可以在自己浮动利率范围内进行一定利率调整,此类调整计息应归属于合同变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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