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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马模考 | 商经知高频错题Top10

今日给大家分享的是的商经知高频错题~01【错误率】87.15%多选76.甲公司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在餐饮服务业上申请注册“叮当响”商标。甲公司在准备提交注

今日给大家分享的是的商经知高频错题~

01

【错误率】87.15%

多选

76.甲公司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在餐饮服务业上申请注册“叮当响”商标。甲公司在准备提交注册申请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甲公司遂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更换为自己并提交了申请。后乙公司破产重整成功,转型从事移动硬盘制造的业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B.乙公司的管理人如提出异议,商标局对甲公司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C.乙公司的管理人有权代表乙公司起诉解除与甲公司的代理合同

D.如果乙公司获准注册“叮当响”商标,可直接使用于移动硬盘商品

解析

【答案】AB

A项,甲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申请,A项正确。

B项,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委托人被受理重整申请以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乙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乙公司通过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B项正确。

C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行权,无需起诉,C项错误。

D项,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叮当响”商标用于在餐饮服务业,如果需要在转型后的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也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应该直接用于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上,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是AB。

02

【错误率】84.11%

不定项

92.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9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

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答案】C

A、B、C项,房屋被高估的50万元,成为丙不能借款给乙的理由,所以乙向公司的出资不足,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足额出资的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项均错误,C项正确。

D项,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对此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丁认股加入公司时,公司已经成立,发起人的团队已经解散,故丁和发起人之间并无瓜葛,丁的出资瑕疵,发起人无连带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03

【错误率】82.21%

多选

66.为弘扬国粹,多名京剧名家自发组织了一场演出,甲电视台获得了该场演出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出进行转播,丙传媒公司经过许可将演出内容制作成CD并出售,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后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CD的内容在网站上进行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京剧名家的表演者权

B.丁音像店应取得京剧名家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C.丁音像店应取得丙传媒公司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京剧名家和丙传媒公司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解析

【答案】ABCD

A项,根据“侵权一招鲜”的思维分析,第一步,京剧表演名家享有表演者权,针对其表演活动,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现场直播、公开传送、上传至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第二步,乙电视台从事了“公开传送”其表演活动的行为。

第三步,乙电视台的行为受京剧名家的控制,所以,对京剧名家有侵权行为,A项正确。

B、C项,丁音像店实施了“出租”CD的行为,此行为受京剧名家和丙传媒公司的控制,所以需经京剧名家和丙传媒公司的许可和付费,B、C项正确。

D项,戊实施了“上传”表演活动的行为,同时受到了表演者、录制者的控制,应取得他们二者的许可+付费,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04

【错误率】80.52%

多选

63.名义股东希希因为炒股欠下乙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希希名下的部分股权。希希急需用钱,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在自己名下的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不知情的皮蛋,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据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希希将股权转让给皮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对希希和皮蛋之间的股权转让李佳佳有权提出异议

C.对法院执行希希名下股权,李佳佳有权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D.李佳佳有权要求希希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答案】CD

A项,名义股东希希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权,其将股权处分给皮蛋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

B、D项,皮蛋对希希代持股事宜不知情,作为股权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对转让的股权有期待利益,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可取得该股权,实际投资人无权提出异议,如果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追究赔偿责任,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

C项,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希希名下的股权,此股权系李佳佳的实际出资换得,李佳佳作为实际出资人与此执行标的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至于法院能否支持,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不支持说。二是支持说。笔者建议采用不支持说。理由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商事登记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产生信赖。而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为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实际投资人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依法转为公司的股东之前,无权以内部的协议约定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故实际投资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应被支持。本题C选项只是从程序上提到李佳佳的救济路径之一,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所以C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05

【错误率】79.29%

单选

18. 刘某和长江公司都是黄河股份公司的股东,2021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决议的权限和程序等有关事项刘某提出异议,下述刘某的异议不应该被支持的是?

A.黄河股份公司为长江公司向银行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由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B.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决议解聘李某作为公司CEO的职务

C.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同意作出决议向房地产行业投资10亿元

D.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同意作出决议更换职工董事江某

解析

【答案】C

A项,黄河公司为股东长江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应由黄河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被担保人长江公司应该回避,不得出席此次股东大会,也不能参与表决,由其他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A项中此决议“由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没有遵守回避制度,程序违法,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能被支持,A项错误。

B项,“解聘李某作为公司CEO的职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报酬均为董事会职权,并非股东大会职权,所以股东大会作出此决议,刘某提出异议可以被支持,B项错误。

C项,“向房地产行业投资10亿元”属于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刘某的异议不能成立,C项正确。

D项,“更换职工董事江某”属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并非股东大会的职权,只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才能由股东大会选择和更换,所以D项属于股东大会越权事宜,刘某的异议可被支持,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06

【错误率】69.19%

多选

67.杨某、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杨某是普通合伙人,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未作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B.段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段某的合伙份额还债,其他合伙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C.郭某对外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D.黄某可随时转让其合伙份额给周某

解析

【答案】CD

A项,杨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具有极强的人合性,普通合伙人的“份额”兼顾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杨某死亡后继承人需要在“你情、我愿、资格有”的条件下才能继承其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并非绝对“有权”继承,A项错误。

B项,虽然有限合伙人份额没有人合属性,但是法院的诉求只是尽快将份额变现,所以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同等条件下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

C项,郭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份额没有人合属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用其他合伙人同意也不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C项正确。

D项,有限合伙人的份额在合伙人内部可以自由转让,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07

【错误率】64.88%

多选

70.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解析

【答案】AB

A项,有限公司人少,封闭,股东之间彼此信任。所以《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更多是授权性规范,对于股东会的通知时间,交由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自行约定,或长或短,自行认可就好。当然,如果股东无自治性约定,《公司法》的规定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便于股东们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准备。A项,本公司章程约定为提前7天通知全体股东,是合法的。

B项,解散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需谨慎待;《公司法》对此事项的表决提出了底线的要求,即经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在此底线 “以上”,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更严格的限制。本案中,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这一规定是合法的,B项正确。

C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主体,选任各个董事的依据是其谋略、智慧、管理经验等,故董事会开会时,实行一人一票,人头决议。此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章程规定为,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更何况,公司中的董事有些出身于股东,也有些出身于职工甚至外部职业经理人,因此并非所有董事背后都有股东的出资支撑,故无法将股东的出资比例作为董事表决权的依据,C项错误。

D项,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主体,所以监事会应公正维护各方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故法律强制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D项的含义为科鼎公司的全部监事都是股东,法定的职工代表被抹杀,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08

【错误率】63.42%

单选

20.行政法教师李佳佳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总结出一套应对行政法试题的“逆向解题思维”,对于提高应试水平非常有效。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张三对李佳佳的学习方法总结成文以便推广,张三遂认真跟班听课,与李佳佳探讨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并署名张三出版发行,遭到了李佳佳和学校的强烈抗议。下列关于《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逆向解题思维”是李佳佳独创,《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应当归李佳佳所有

B.《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是张三独创,著作权应当归张三所有

C.《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应当归李佳佳和张三共同所有

D.《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应当归学校所有

解析

【答案】B

李佳佳独创“逆向解题思维”,通过课堂教学表达出来,形成口述作品,张三通过听课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属于演绎的过程,形成独立的演绎作品,因此《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应该归张三所有。

张三为了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编撰了《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张三所有。

综上,本案中《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归张三,只有B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09

【错误率】60.58%

单选

24.成顺公司的股东胡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胡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力耀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郑某。胡某提议转让成顺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胡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郑某签字,郑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C.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D.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解析

【答案】B

A项,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时认定无效,本案中,股东会决议收购力耀公司的股权,且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支付对价,这些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股东会就此作出决议,内容合法,没有无效情形,A项错误。

B、C项,本案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秘书代替郑某签字,此签字对郑某不生效。此情形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理由,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是决议的产生机制有缺陷,比如,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作出的决议;没有表决而作出的决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情形,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即“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股东会正常召开并表决,没有出现不成立的缺陷情形,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0

【错误率】55.47%

多选

62.李某、左某、戴某共同出资设立三剑客公司,持股比例为7∶2∶1,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李某因娶妻购房急需用钱,便操控三剑客公司从乙公司高价购入一批原材料,李某从乙公司处获得好处若干,购得豪宅,娶得娇妻。丙公司对三剑客公司有一笔货款债权到期,三剑客公司无力清偿。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左某、戴某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丙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对其承担清偿责任

C.三剑客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D.如果相关主体已经承担责任,丙公司的债务得以完全清偿,后续若公司再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李某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答案】BC

A、B项,本案中李某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坏股东”,根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李某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股东左某、戴某并未参与其中,故不受牵连,左某、戴某只是对公司承担以认缴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本案中,李某从乙公司“获得好处若干”,说明对于李某滥用权利的情形,乙公司是知情的,作为恶意相对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方三剑客公司向其主张相应责任,可以支持,C项正确。

D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遵循“个案适用”的规则,并非一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对于“坏股东”也应客观评价,“坏股东”就其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后,即修正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状态。将来的法律关系里,股东依旧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D项说法不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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