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朝夕网 » 生活居家 » 西方哲学史(个人整理版,三)

西方哲学史(个人整理版,三)

转载来源于:百度文库 11.康德①理论理性哥白尼革命:让对象符合人的知识,而不是让人的知识去符合对象。 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所谓分析判断,就是指谓词属于主词,或者说被包含(隐蔽地)在主词之中的判断,

转载来源于:百度文库

11.康德

①理论理性

哥白尼革命:让对象符合人的知识,而不是让人的知识去符合对象。

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

所谓分析判断,就是指谓词属于主词,或者说被包含(隐蔽地)在主词之中的判断,比如“一切物体都有广延”就是一个分析判断,因为“广延”包含在物体这一概念中,主词和谓词是通过同一性来联结的,我们仅仅通过对主词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谓词,其遵循矛盾律,而不需要经验的验证;综合判断指的是谓词不属于主词,谓词并不包含在主词中,如“一切物体都有重量”,重量是外在于主词,被添加上去的,两者不同一,通过这个谓词,我们得到了另外的知识,所以综合判断又被称为“扩展性判断”。分析判断是先天的(所谓先天,指的是不依靠经验,与经验无关)虽然严格、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但并不增加知识,综合判断为主词增加了新的内容,但其评判标准依靠的是经验的验证,由于我们无法穷尽经验,所以它不具有普遍性,只有既具有普遍性又能增添新的内容的“先天综合判断”才能给我们提供科学的知识,而这种先天综合判断是存在的,如数学知识以及诸如“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其原因”这样的判断(如代数中的7+5=12,由7和5是分析不出来12这个数字的,所以这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这一判断又是必然的和普遍的,与经验无关,所以又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又如几何学中的定理,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由两点分析不出直线的概念,这一判断又是普遍必然的,所以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所以康德的问题不是“先天综合判断”有没有,而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而对于他而言,要证明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就是要证明人类的理性或者说知性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纯粹理性批判》论证人的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涉及到人的两种认识能力,一是感性,一是知性。

感性: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获得表象的这种能力(接受能力),就叫做感性;借助于感性,对象被给予我们,且只有感性才能给我们提供出直观;

知性将感性带来的直观杂多形成概念,“那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或者说认识的自发性,就是知性”,所以感性是接受性,受外物刺激而形成直观,是被动的,知性是主动的形成概念的能力。

⑴先天直观形式

感官接受外物的刺激而形成现象(未被规定),在现象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是现象的质料,而“那种使得现象的杂多能在某种关系中得到整理的东西称之为对象的形式”,就是说直观的形成除了外在对象提供质料外,主体本身必须具有直观的形式(也叫纯直观),这是先天的,所以称之为先天直观形式,人的先天直观形式包括外感官的空间,和内感官的时间。

近代以来,对时间和空间的看法有两种,一种以牛顿为代表:时间和空间是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时空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另一种以莱布尼兹为代表:时间和空间是事物的某种属性和规定,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时空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而康德认为时间和空间是人的主观形状,并对此进行了形而上学的阐明(显示概念本身的先天属性,即空间和时间的先天性和直观性)和先验的阐明(从这条原则出发可以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

首先看空间的形而上学阐明:第一,“空间不是什么从外部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当我们把不同物体表象为在不同位置关系的时候,已经有空间表象做基础了。所以,空间概念不但不能从外部经验来,相反地,外部经验要以空间作为基础;第二“空间是一个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我们无法形成一个空间不存在的表象,而能够设想在空间中没有任何物体、找不到任何对象,所以,这两点证明了空间具有先天性;第三,“空间决不是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论的概念,或如别人所说,普遍的概念,而是一个纯直观”,因为我们只能表象一个唯一的空间,如果我们说很多空间,也只是设想的是一个唯一空间的各个部分,所以空间被设想为唯一的;第四,“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给予的量”。任何概念都是有限的,无法包含无限数量的表象,但空间概念可以,所以空间事实上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直观。后两点证明了空间是直观而不是概念。

先验的阐明的基本问题是:空间表象如何能够作为一条原则,此原则使得一切与之相关的一门知识成为可能?康德认为这门知识就是几何学。而对于时间的阐明与此类似,在这里就不多赘言,只是需要时间的表象的学科是数学。

康德证明了时间和空间是先天直观形式,并认为时间形式要更为根本。

先验观念论和经验实在论

只有符合先天直观形式的事物,即与时间和空间契合的事物,才可能被感知,但是这类能够被我们感知的对象,只是现象,并不是事物本身(即物自体)。现象指的是因符合感性的先天直观形式,即时空,而得以呈现出来的对象化了的表象;在这里物自身主要是相对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形式,即物自身体现了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即人无法超越自身的认识形式而对事物本身有所认识。物自身不可知。所以时间和空间作为先天直观形式只在现象范围内有效,而一旦离开这个范围,就失去作用了,所以康德说时间和空间具有“先验的观念性”,一方面强调时空是为主体所先天固有的直观形式,另一方面强调其只属于现象,不属于物自体;

此外,在现象的范围内,时空对于一切对象都是客观有效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就是时空的“经验的实在性”。

⑵先天知性概念

“思维无直观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知识的组成除了先天直观提供材料外,还必须通过先天知性概念联结成概念,这样知识才有确定性。

1,先验逻辑

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只考察思维的形式,而不考虑其具体的内容,而康德先验逻辑则要结合具体的内容来考虑,但这种内容不是经验的内容,而是先验的内容,所谓先验的知识,康德指的是不具有经验性的来源,但能够与经验对象发生关系。

2,范畴与范畴表

康德先验范畴表是通过判断的机能表来获得的,知识是通过判断的形式来形成的,换句话说,判断的形式是范畴表具体应用的表现,故也应体现某种将各种不同表象统一起来的机能。

判断的机能:

判断的量

全称的

特征的

单称的

判断的质

肯定的

否定的

无限的

判断的关系

定言的

假言的

选言的

判断的模态

或然的

实然的

必然的

与此对应的范畴表:

量的范畴

单一性

多数性

全体性

质的范畴

肯定性

否定性

限制性

关系的范畴

依存性与自存性(实体和偶性)

原因性和从属性(原因和结果)

协同性(主动与受动之间的交互关系)

模态的范畴

可能性—不可能性

存有—非存有

必然性—偶然性

前两个是数学性的范畴,后两个是力学性的范畴。而且每组的第三个范畴都是前两个范畴的结合,如全体性就是作为单一性的多数性。总之,范畴是知性先天地包含于自身之中的纯粹综合性概念,知性只有通过这些范畴,才能加工直观杂多,进行综合统一,形成知识。

3,先验演绎

至于康德的这一构想是否合法,康德认为需要对此做一个演绎,演绎是法学用语,指的是对于权利、权限或合法性的证明。康德对此的证明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演绎,一是客观演绎。

主观演绎着眼于纯粹知性本身,从主观的关系中探讨认识能力。感性提供了直观的杂多,此时就需要某种综合,这种综合必然是自发性的,正是这种自发性的综合把各种表象杂多联结为判断,康德认为这种自发性决定了综合的三重性,即直观中领会的综合、想象中再生的综合以及概念中认定的综合。

首先看直观中领会的综合。在对象刺激感官形成表象到时候,如果没有直观中领会的综合对于诸多印象的某种在时间中有次序的区分,那些转瞬即逝的印象就不会被表象为杂多,需要直观对此进行贯通,并加以总括。

其次是想象中再生的综合。即使对象已经不在场,原先关于对象的那个表象还是可以根据这条规则得以再现。这条规则即是使现象的再现得以可能的那种东西。

第三是概念中认定的综合。即使可以通过想象力再生的综合能力将以前的表象唤醒,但是,这个唤醒的表象毕竟已经不是以前的那个表象了,因为就时间序列而言,这个表象已经是当下的一个新表象了,此时,我们无法认定这个表象是否就是以前的那个表象,这是再生的综合无能无力的地方,只有再生,而缺乏对这种再生的确认,就永远无法形成整体,康德说,概念这个词本身就已经体现了这种确认,正是这种确认的意识,将直观的东西,再生的东西结合在一个表象中。如果没有这种确认,根本就不可能形成概念以及关于对象的知识。

事实上,一切直观杂多的综合、一般客体概念的综合和经验对象的综合,都是以意识的统一性(先验的统觉)为先验基础的。

由于这一论证方式容易造成误解,之后康德又提出了客观演绎。

这一演绎过程从“联结”开始,联结就是把表象的杂多结合在一起的知性的自发性。康德用综合来称呼这种联结,表明它是一种主动性的知性能力。康德认为,首先这种联结不是客体方面提供的,而只能来源于主体,是由主体自发性地实施的;另一方面这种自发性的联结活动必然来源于一种更为根本性的活动,这种更为根本性的、先于联结概念的活动就是统一性,这里的本源性是指,这种综合统一是所有直观的综合或范畴综合的前提,即先于所有特定的综合的某种根本性的综合统一。

这种根本性的综合统一不是来自于范畴,因为范畴是建立在判断的机能(对先验内容的判断形成范畴)之上的,判断的逻辑本身显示着某种联结,所以范畴已经以统一为前提了。所以这种“根本性的综合统一”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找,康德认为这个地方是“我思”,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如果有些表象不能够伴随的话,那么,这些表象要么不存在,即使存在对于我来说也是无。所以我思体现了一种自我意识的持存性和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康德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又称之为“纯粹统觉”或“本源性的统觉”。这是知识得以可能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是这种最高原因本身是不能作为对象被认识的,正因为有这种本源性的统觉,即“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为最终根据,知识方得以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也就是统觉的先验统一性,必须和“统觉的经验统一性”区分开来,前者是把在直观中被提供的杂多结合在一个“客体”的概念中,因而是一种客观的统一性,后者则是内感官的规定,是把所直观的杂多经验型地提供出来,但是由于这种经验性地提供需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因此只是偶然的,只具有主观有效性。先验统觉的作用通过判断得以体现,仅仅把判断规定为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表象是不够的,判断实际上提供了关于被给予知识某种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系词“是”就体现了这种统一性,如“如果我托起了一个物体,我将感到一个重量的压力”这样一个判断中,“重量”是我通过经验得来的,这是一个经验性的陈述,而没有客观必然性,只具有主观偶然性,而“物体是有重量的”其中的系词“是”表明了这个判断中的联结是客观的、必然的,是无视经验差别的。所以这一客观的、必然的联结要归因于范畴,范畴联结了“先验的自我意识”和“对象”,一方面尽管范畴属于知性,但感性直观杂多只有在范畴下才能汇聚到一个意识中,把直观的感性杂多纳入统觉的行为是判断的逻辑机能,而范畴正是这种机能,正是范畴将由杂多表象综合而成的对象带到先验的自我意识中;另一方面,范畴又将先验自我意识的统一性带到杂多表象中,从而形成关于诸表象的知识。而知识作用于感性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想象力的先验综合”的作用,这种想象力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既有感性的一面,也有知性的一面,由于想象力是唯一能够提供给知性一个相应的直观的主观能力,所以它是属于感性的,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主动性和综合性,所以又是属于知性的,康德把这种综合叫做“形象的综合”,以区别于纯粹知性作用而缺乏想象力的“知性的综合”,而这种具有自发性的想象力被称为“生产性的想象力”,以区别“再生的想象力”。

不过,说到底知性和感性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能力,在康德看来,两种之间相互作用还需要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先验的图型”。

⑶图型说

由于时间是内感官直观的形式条件,因此也是所有表象联结的形式条件,因此时间形式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时间是感性直观的形式,是存在于感性表象中的,所以其与现象又具有同质性,因此,时间图型可以充当范畴与现象之间的中介。如外感官的一切量的纯粹形象是空间;而一般感官的一切对象的纯粹形象是时间,当定量作为一个知性概念,其纯粹图型是数,数是对一个单位一个单位连续相加进行概括的表象。又如“实在性这种东西的概念自在地本身表明某种(时间中)的存在,否定性的概念则表明某种时间中的非存在”“实体的图型是实在之物在时间中的持存性”“原因和结果表明时间中的相继性“,“协同性表明时间中的共存性”,“可能性的图型是一物在任何时间内的存有”,“现实性的图型是一物在确定的时间内的存有”,“必然性是一物在一切时间内的存有”。

除了图型之外,康德按照范畴表还衍生了范畴的具体规则,由于范畴表共有四组,因此相应地知性运用的原理也有四种,即“直观的公理”、“知觉的预知”、“经验的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

“直观的公理”所规定的原则是“一切直观都是外延的量”,首先,现象均表现为量,一个客体只有表现为量才是能够被思维的,其次这种量是广延的量,即部分的表象先行于整体的表象,且整体的表象是通过对这些部分的量之表象的延续的综合,才能成为可能。如表象一条线,先从点开始。

“知觉的预知”这条原理的规定是“在一切现象中,实在的东西作为感觉的一个对象具有内包的量,即具有一个度”。这条原理涉及的是有关现象中的“质料”的感觉,不同于上一条对形式的感觉。有无感觉,是与现象的“实在性”与“否定性”相联系的,有感觉相应,则具有实在性,反之则具有否定性。只有有感觉,即使是极其微弱,也是有一个量的,但这个量和上面的形式方面的量不同,直观的量由部分进展到整体的综合,其广延的量是相同的,同质的相加,感觉的量则是瞬间发生的,其量有大小、强弱之分。所以其可用“程度性”来刻画,有的强烈,有的平淡。

“经验的类比”这一原理的规定是“经验只有通过对知觉作某种必然的连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从本质上讲,经验是一种通过知觉来规定一个客体的知识,它只有通过某种把知觉必然结合起来的表象才是可能的,因此它从根本上是知觉杂多的综合统一。而连结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实体的持存性原理”,即实体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持存着,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实体虽不会发生消失,但会变化,所产生的变化即偶性;二是“按照因果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其规定是“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这一次序是客观和必然的,这次规则的必然性最终要归于知觉的综合统一。如果按照休谟的说法,因果联系只能是偶然的。三是“按照交互作用或协同性的法则同时并存的原理”,即“一切实体就其能够在空间中被知觉为同时的而言,都存在于普遍的交互作用中”。处于现象中的一切同时并存的实体,被统觉处理为联结和关联中,并构成一个整体。

“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着眼于建立经验思维的标准,以便明确划分先天范畴所能运用的范围,经验思维的可能性在于这一思维与经验的形式条件(概念、范畴)相一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仅仅具有某个概念,而不具有与它相关的感觉质料,那么我们关于这一概念的思维,只能说具有可能性而已。即只有达到了“直观和概念”这两个条件,知识最终才能达到必然性的要求。

⑷现象与物自体的划分

⑸先验辩证论

如果将纯粹知性概念和纯粹知性原理超出经验的范围去加以运用,即仅仅凭借纯粹知性概念去判断一般对象,那么这种运用就是误用,这种误用的结果导致了先验幻相。

知性是规则的能力,而理性是进行推理的能力,是原则的能力,理性不满足于知性停留在个别的经验知识,而是要追求一种完满性和整体性。这种追求促使它去统一知性知识,这种最高的统一性要求的是一个无条件者,按照康德的说法,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者找到无条件者。在理性这里,将知性本身纳入与自己的彻底关联之中,从而将知性知识统一起来的纯粹理性概念被称为“先验理念”。理性的功能是推理,而我们只有三种辩证推理的类型:定言三段论推理、假言三段论推理和选言三段论推理,因此相应地有三个理念,其中定言三段论推理涉及的是思维主体的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性,思维主体是心理学的对象,与之对应的理念是灵魂;假言三段论推理涉及的是现象的诸条件系列的绝对统一,而这种现象的总和是宇宙学的对象,与之相应的理念是“世界”,选言三段论推理涉及的是思维的所有一般对象的条件的绝对统一,所有一般事物的最高条件者是神学的对象,与之对应的理念是上帝。

这三个理念实质上无法认识的,只是理性处于自身的本性固执地要求我们对其加以推理,所以才产生先验幻相。三种推理产生三个理念,也导致三种幻相,其分别是:

1,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

所谓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涉及的是思维主体的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性,这里的关键概念或判断是“我思”。“我思”可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对象:一是作为思维者的我,这是一个内感官的对象,即灵魂;另一个是作为存在者的我,这是一个外感官的对象,即肉体,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就是要将“灵魂”作为对象,从而产生了幻相,康德区分了四种合理的灵魂学说和四种谬误,如“灵魂是一种实体”,康德展示了这一推论过程“凡是只能被思考为主词的东西也只能作为主体而实存,因而也就是实体,现在,一个思维着的存在者仅仅作为本身来看,只能被思考为主词,所以,它也只作为一个主体,也就是作为实体而实存”,在康德看来,大前提中的主体指的是作为存在者的主体,而小前提中的主体指的是思维的主体,后者仅仅是逻辑意义上的主体,不能成为现实中的主体。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处于直观中。故结论是:灵魂不是一种实体,对于它我们不可能形成知识。

2,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涉及理性应用于诸现象的客观的综合,涉及其中的绝对总体性,即“世界概念”,在推导世界整体时,理性要求从经验性的、有条件的、部分的现象,推论出无条件的、整体的现象的绝对总体性,理性是在在超越经验的运用,不可能形成经验的知识,因此形成的正反两方面命题尽管相互冲突,却又能够自圆其说,从而产生背反。以第三组二律背反为例:

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有按照自然律而发生。

这里造成背反的原因是混淆了现象和物自体,知识只能触及现象,而这里理性强迫我们进入物自体,而对于物自体我们是没有确定的知识的,故产生了背反。康德解决的方式是区分现象和物自体:在现象领域,只有自然因果律,没有自由,在物自体领域,有自由存在。

3,纯粹理性的理想

这种理念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有三种,即关于上帝存在的自然神学的证明、关于上帝存在的宇宙论的证明和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的证明。自然神学的证明是从确定的经验以及现象界的特殊情况出发,遵循因果律,一直扩展到世界之外的最高原因那里;宇宙论的证明是从某个不确定的经验性实存为出发点,推出最高的原因;本体论证明不同于上面两种证明,因为自由这种证明不是从经验出发的,无须经验事实,单纯从概念出发推出那个世界之上的最高的原因,即上帝,因此,康德认为前两者最终都能归依到本体论的证明。

本体论证明(安瑟伦、笛卡尔为代表)基本思路如下:每个人都有一个绝对必然的最高存在者的概念,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存在,因此推出,必然存在着一个最高的最完满的存在者(如不存在,就不是最完满的了),康德认为其错误在于混淆了判断的无条件的必然性和事物的绝对必然性。既然我设定了上帝这样一个无限的存在者,那么就不能取消其全能性,因为上帝的概念与全能的概念是同一的,这个判断的谓词只是逻辑的谓词,但是,我们要是想根据上帝的全能推出上帝的存在,情况并不一样,因为在这个判断中的谓词不再是逻辑上的谓词,而是实在的谓词,即是对主词的某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扩大了主词。这种添加要靠经验来完成。或者说,一旦涉及到具体事物的存在,就是一个综合判断,必然需要直观的参与,否则就是不成立的。

总之,康德认为理性若要想超越经验的运用,最终无法形成知识;但理性本身并非是毫无作用,它可以作为调节性的原则来整理概念,但仅限于此,不能作为构成性的原则。

⑹休谟对康德的影响

②实践理性

⑴自由

1,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在批判哲学里面,关于理性的两个断定对于从整体上来理解批判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个断定就是只有一个理性,对于人类而言,并没有两个或更多的理性。通常所说的理性存在者就是指人,而这里的理性乃是一个统一体;第二个断定与此直接相关,即同一个理性有其不同的应用,它们分别就是理性的实践应用和理论应用。因为这两种不同的应用各有自己不同的法则,所以理性的应用就有其不同的领域,这就是自然领域和自由领域(反思判断力的提出是为了提供跨越这两个领域之间的鸿沟的可能性:自由领域的目的原则可以凭借反思判断力而用于对自然的判断。这里,康德不是说道德法则可以用于自然领域,而是说合目的原则可用于自然领域。且这种合目的性的要害就在于它的仿佛性质,即我们可以将自然的一些经验的形式看做是某种存在者的实践的产物,但是这并非是理性存在者的产物)。

纯粹理性的理论能力就是认识能力,而其实践能力就是欲求能力,然而这里的区别是,理论能力本身没有高级低级之分,而就实践能力而论,欲求能力是有高级和低级的分别的,低级的欲求能力就是动物性的欲求能力,道德不可能在此有自己的根据,而高级欲求能力就是纯粹理性,唯有它才提供了道德的可能性和根据,在前者那里,意志的决定根据乃是欲求能力的质料,亦即某种当下在此的对象,是某种外在的东西,而在后者那里,意志的决定根据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普遍原则,是出自于纯粹意志自身的东西。

实践的东西与欲求能力基本上是重合的,实践的东西总是与某种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不过,相对来说,实践更强调行动及其决定根据,于是,它总是指这样一种活动:人处于意志并产生某种现实结果的行动。一般的实践就有三项因素:实践准则即意志决定的根据,意志决定与行为,实践的目的。这样,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实践就有几种不同的实践,首先,从意志决定根据与目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说,一种类型就是决定根据与目的完全契合一致的实践,一般来说,这就是纯粹理性的实践,在这里目的就是人或者人格,而普遍的道德法则正契合这个目的整体。目的是在整体上与道德法则契合一致的,道德法则也可以说是出于目的整体的,因此在实际的行为中,决定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只是道德法则本身,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目的;与此相关,另一种类型的实践也是以出于目的的,但是,那些目的是个别的而具体的,并且行动之所以发生仅仅是为了这样一个具体的目的,这类目的是一种实用的目的。故不是道德的行为。其次,另一种考察的视角就是意志决定根据的性质,即决定意志的根据究竟是感性驱使,还是理性的强制。康德分别用意愿和意志来指示意志决定根据的不同性质。意愿表示广义的人的主观决定,受到感觉驱使而发生的行动,就是意愿的行使受到经验的规定,而意志的决定根据完全来自于理性,也就是说,来自道德法则的实践,就是道德行为。前者是他律行为,而后者是自律,即它是纯粹意志的自我规定。这些根据有不同的来源,其对意志的决定就表现为一种命令,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据通过意志决定而产生行为的过程就表现为一种命令的形式,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命令形式: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言命令不仅以结果为条件,而且以达到结果的能力为条件,定言命令只以一条法则决定意志,而毫不考虑结果和达到结果的可能性。

这三个视角有重合之处,但可以清晰的看出康德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标准,以及道德命令对于意志的决定性作用。而这关涉到实践理性的实在性问题,即纯粹实践理性、自由和道德法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问题。

2,自由和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若没有自由,道德就是不可能的。可见自由问题的重要性。我们知道,就理论哲学而言,自由始终是一个消极概念,即在现象领域,任何发生的事物始终有一个原因,而这个原因同样作为一个发生的事物,必定依然有其自身的原因,这样,在自然之中,一切事物都处于因果性的关系之中。而所谓的自由意谓这种因果性会在某处达到其原点:这里存在着一种单纯的原因,后者本身不具有因果性,即它不再有另外的原因,在自然之中,这样一种自由是不可能的,其必然导致矛盾,康德在先验辩证论所揭示的第三个二律背反就是这样一种矛盾。但这个自由概念可以作为一个先验的理念来思维,“从宇宙论的理解上,我把自由理解为从自身肇始一种状态的能力,它的因果性也并不依据自然法则又归于另一个依据时间决定它的原因,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先验的理念,它首先不包含任何从经验借来的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里确定地被给予”,这里自由的理念之所以是可能的,乃是源于康德对现象与物自体的划分:即在现象界,一切遵循因果律,自由是不可能的,但对于理智界,自由是可能的,虽然对理论能力而言,我们对自由毫无知识,但却无法完全否定它的存在。这种作为先验理念的自由,就是康德所确立的先验自由,这种先验自由的概念是消极的,因为对于它无法形成任何知识,但却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存在,这一先验自由是实践自由的基础。而实践自由则是积极的,它能够从自身产生一个事件的系列。但是,实践自由作为人的意志的特性,它的意义同样是双重的,它首先意谓意志对于一切经验的驱动的独立性,就此而论,它是消极的,然而,对经验的刺激的独立性也就意谓从自身产生出作为道德行动的一个事件系列,在这个意义上是积极的。

由于我们真切地感受到道德法则的存在,故自由本身具有实在性;而正由于自由的存在,所以道德法则也是存在的,这似乎是一个循环论证,可在这康德看来是自明的,而这两者互为因果的关系可以用康德的话表述为: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⑵基本法则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表述为: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这是一个定言命令。从中可见,这条原则是无条件的,此外就其自身而言仅仅为意志提供了一个只具有形式意义的原理,而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并没有告诉人们具体应该做些什么,诸如基督教的十诫一样的形式,只是说某个行动者在按照某条准则采取行动的时候必须能够认定这条准则可以在任何时候成为任何一个人的行为准则,而深入地分析,在更为准确的意义上,这样一条实践法则应该是对所有实践原理的形式约束,只有符合这个约束的实践原理才能成为实践法则。而这由于这种形式约束的性质,就包含、导致了一系列其他的理论结果:

第一,形式化的约束就包含了普遍性的条件:凡满足了这个形式化约束的实践原理就是道德法则,凡是不能满足这个约束的就不是道德法则。从理论上讲,其他形式的考虑都必定涉及(这是摒弃了一切质料的纯形式条件)具体的情形和条件,从而就不会是单纯自律的;第二,康德强调道德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这里却包含着特别的意思,“普遍立法的原则”这一项是确定的,而“意志的准则”这一项却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是不同条件不同时候的各种不同的实践准则,而且,能够成为普遍立法的实践法则在实际的道德境况中都是行动者自己确立的,而所谓的确立包含了相当复杂的要求。因为道德判断所发生的境遇必定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决定意志的实践原理也就是多种多样的,而要采取什么样的实践原理,要靠行动者自己根据情况来制定,其唯一的原则就是要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第三,实践法则的客观性是与普遍性结合在一起的,而它们同时也就是定言命令形式所要满足并且能够满足的要求,这种普遍的有效性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其一它仅仅规定了法则的形式要求,而排除任何质料的东西,质料是因人而异的;其二实践法则并不顾及意志决定最后成就了什么,简单地说,它并不顾及行动的实际结果如何。这样事实上是排除了个体之间能力的差异和实际的外在状况的不同,无论其中有何不同,这条命令都该无条件地遵守。

对于纯粹实践原理的演绎,康德认为是无法完成的,因为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无法在经验中得到证实,也无法证伪。

⑶实践理性的对象

1,对象

“所谓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我理解为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实践的对象无疑是必须通过意志对于行动的决定,才能够现实地出现,康德在这里强调意志与行为的关联,而非意志与对象的关联,对象之产生与否,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愿望一种行为的发生。

在康德这里,实践对象的重要性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达成如此对象的意志决定根据。也就是说,对象不能成为意志决定的根据。如果将对象作为意志决定的根据,那么其会因人而异,因为每个人对于对象的欲望是不相同的,而且,每个人实现行为的自然可能性也不相同,所以,这将导致意志的决定根据流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这是康德实践哲学的一个特色,其区别于唯理论观点和经验论的观点。那么,其对象究竟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善和恶不是先行的,如果是先行的,那么它们无非是某种东西的概念,而当下存在的这种东西就预示着快乐与不快,这就说,按照唯理论的观点,善的概念是在先的,它构成道德行为的目的,从而也就是道德行动的对象,然而,倘若对这种善和恶的概念予以确切的规定,那么这就要追溯到人的幸福和快乐上面,但这样一来,它就取决于主体的经验,这样,唯理论的善恶概念虽然看起来有其客观的和一般的形式,然而一旦追溯到它的基础,那么人们就会发现它们原来也不可避免地栖身于经验之上。

康德区分了善恶和祸福之间的区别,祸福和人的境遇相关,并直接与快乐或不快相联系,如那个疼痛的斯多亚派分子的呼喊,疼痛并不能降低他人格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的境况的价值。故经验性的存在和人本身的道德价值无关。

2,范型

接下来的问题是:先天的道德法则的实践效用如何在经验事件上得到验证?康德认为这需要范型的作用:“自然法则仍然是依照道德原则评价行为准则的一个范型。如果行为的准则被构造得经不起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的检验,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

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决定,而道德行为乃是这种意志决定的必然结果。所以纯粹实践理性对象不是物,而是行动、事件,是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而产生的行动——一旦意志服从道德法则,那么行动就是必然的。就这个行动经验地发生的方式而言,它是受自然法则支配的,而这正是自然法则构成实践判断力范型的理由。对于理解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来说,范型还有另一层意义:虽然意志决定并不顾及行为的自然可能性,然而道德行为必须是经验地发生的,从而首先它必须是能够发生的,其次它必须是确实发生的。实践判断力就是据此来判定实践对象的实在性的,尽管具体的行为可以有其种种不同的情形。

⑷实践理性的动力

所谓动力就是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是其支柱,也就是说,除了道德法则之外似乎不需要其他动力,而康德这里的动力问题就是从主观心灵的状况来考察道德法则的决定作用,而在这种状况下,道德法则就成为动力。

人属于两重世界,即一方面作为自然存在者属于感性世界,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属于理智世界。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者,他受到感性条件的制约,有其禀好和自负,作为理性世界的存在者,他应当服从道德法则,这虽然并不意谓人应当否定照顾自己的感性关切的使命,然而却要求在道德法则与禀好、与感性关切发生冲突时,以理性的道德法则为根据做出决定,而这不仅意谓着要摒弃禀好,而且也意谓要牺牲正当的感性关切,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作为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什么作用,指的就是在这两种正相抵牾的决定根据之间因道德法则的决定所造成的情感状态。

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人,禀好的对象总是抢先来造就人的自我。康德意识到,因此产生了一种偏向,这就是“使依照其意愿的主观决定根据的自我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这种偏向康德称之为自爱,道德法则完全排除自爱对实践法则的影响,从而在人们的自我意识中贬抑和平伏处于这种自爱的自负。道德法则这种否定作用有其肯定作用的另一方面,道德法则是可以遵循和实行的,从而就自然而然地唤起对它的敬重。

道德情感,或曰动力在这里又承带职责,职责就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依据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出于禀好的决定根据而发生的,它包含或者直接表明了实践的强制性。正是这种职责或义务使人超越自己作为感性世界的一部分,而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联系起来。人的这样一种性质,就是人格,后者就是超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的独立性。正是由于这种职责、这个人格,人才成为目的。

以上就是朝夕生活(www.30zx.com)关于“西方哲学史(个人整理版,三)”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朝夕网 » 西方哲学史(个人整理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