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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学||“张献忠屠川”真象

转自:思想潮天津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由于常年的战乱,明末清初,四川人口剧减。万历六年,四川省有“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明会要》卷五十),至清康熙二十四年陡降至“一万八千零

转自:思想潮

天津社科院历史所钻研员

因为常年的战乱,明末清初,四川人口剧减。万历六年,四川省有“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明会要》卷五十),至清康熙二十四年陡降至“一万八千零九十丁”,“合全蜀数千里内之人民,不及他省一县之众”(嘉庆《四川通志》卷十七)。

这里丁数系承当赋役的成年男性人数,如果按五口人中有一个成年男丁推算的话,康熙二十四年的人口数约为九万多。百余年间,人口竟减少了30多倍!

对于明末清初四川人口锐减的缘由,不管是清代官修的《明史》还是私家野史,无不归咎于“张献忠屠蜀”。

如《明史》说张献忠“性狡谲,嗜杀,一日不杀人,辄悒悒不乐……将卒以杀人多少叙功次,共杀男女六万万有奇”(《明史》卷三百九,中华书局,1974年,第7976页)。

明末清初的冯苏、彭遵泗更是直言张献忠杀光了四川人:“蜀民于此,真无余存矣!”(彭遵泗《蜀碧》卷三、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九引冯苏《见闻随笔》)

那么为何分歧还仍然比较大呢?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扼要谈谈对“张献忠屠蜀”问题的认识。

关于张献忠屠蜀的史料,目前除了了正史《明史·张献忠传》,还有数部私修史书以及野史笔记。主要有查继佐《罪惟录·张献忠传》,梅村野史《鹿樵纪闻》,吴伟业《绥寇纪略》,毛奇龄《后鉴录》,李馥荣《滟滪囊》,刘景伯《蜀龟鉴》,冯苏《见闻随笔》,彭遵泗《蜀碧》,费密《荒书》,欧阳直《蜀警录》,沈荀蔚《蜀难叙略》,傅迪吉《五马先生纪年》和〔法〕古洛东《圣教入川记》。

综合分析上述史料和前人的钻研成果,笔者认为,张献忠确切在四川进行过惨绝人寰的屠戮。然而咱们也必需认清两点:

第一,大部份史籍都有夸大,乃至将明、清和处所武装对四川人民的屠戮也移祸于张献忠,这一点后文还将进一步阐释;

第二,张献忠的“屠蜀”政策主要产生在后期。

在张献忠树立大西政权前,主要是流动作战,此间曾经两次大范围入川,一次是崇祯七年二月,张献忠由河南攻入陕西,在遭洪承畴阻击后又攻入川东、川北部份地区,两月后返回陕南。

大西政权树立之初,亦未曾经有大范围的屠戮行动,而是采用了一系列不乱民心以及恢复政治、经济秩序的措施。(参见南炳文《南明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0—100页)

在张献忠身旁的传教士利类斯以及安文思“僭位之初,假施仁义,以博民心”(〔法〕古洛东《圣教入川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页)的记叙也印证了这一点。

摇黄土兵也是“城野俱焚掠”。清军更是以蛮横屠城而著称,“嘉定三屠”“扬州十日”几近是众所周知。但绝大部份人乃至学者对清代在四川的屠戮知之甚少,这主要是由于清代找到了张献忠这样一个难得的“替罪羊”。

尽管因为清代极端的文化高压政策,咱们已不可能窥见清军对四川屠戮之详情,但从诸多史籍的片纸只字中,仍然可以发现清军屠蜀之大概。

在清军对关内的征服进程中,往往以“民贼相混,玉石难分”为由,“或全城俱歼,或杀男留妇”。

在《论建州与流贼相因亡明》(载“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12本,1947年)一文中,李光涛更指出:“即如四川之祸,张献忠据此先后无非四年,清人与残明角逐于此者十余年,加以吴藩之乱,后先相映盖数十年,凡不从者,凡不剃发者,凡遁山谷不为编户之民者,彼皆杀之,然后赤地数千里,此又浮于张献忠十倍二十倍不止矣。”萧一山也持相近的观点,“川北之平定,在献忠死后二年,而川东则十余年矣。满汉兵丁所杀,殆不下于献贼”(《清朝通史》第一册,第245页)。李、萧二氏之论,很有见地,也印证了笔者的判断:

张献忠在四川的屠戮系其死后半年多时间,而且主要集中在成都及其周边地区,而清军对四川的征服则长达十余年,所屠之地也较之张献忠更加广泛,加上当时清军是各种气力中最强势的一方,其对四川屠杀之惨痛远甚于其他各种权势。

实际上,清军的屠戮绝非仅限于在四川,人口的剧减也非仅有四川一省。清军所到的地方,都是烧杀抢掠。崇祯十六年直隶巡抚徐标就曾经目击过从江淮到京城沿途数千里的惨状,他对崇祯帝说:“臣自江淮来数千里,见城陷处,固荡然一空。即有完城,仅余四壁。蓬蒿满路,鸡犬无声,曾经未遇一耕者。”(张岱《石匮书后集》卷一)

诚如李光涛在《论建州与流贼相因亡明》中所言,建州之倡乱,“虽曰明代以外患,其实建州之渊源,等于内地之流贼,等于中原之叛徒”。

在这类情况下,清代尽管以民族屠戮的方式征服了中原,统一了全国,但很难取得汉族的认同,其政治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系指政权基于被民众认可原则基础上施行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凡是树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法国学者雷蒙·博兰语,转引自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4页)。

中国传统的政治合法性是树立在儒家一整套伦理基础之上的,其中又以“仁政”为核心,此外,“华夷之辨”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这两个方面,清代显然都不具备,由于清代是靠军事征服而树立起来的少数民族政权,这就使其面临着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更加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将“张献忠屠蜀”肆意夸张、渲染,不但可以转移清政权的合法性危机,而且还可以通过把自己装扮成“替天行道”者,找到一条重建政治合法性的路径。

基于此,清代不遗余力地将其与其他各种权势对四川的屠杀转嫁到张献忠及其大西军身上。清代一方面不断强化张献忠的“杀人魔王”形象,一方面声称“明亡于流贼”,进而奇妙地将其对张献忠的征讨以及对川民的屠戮说成是“为明复仇”。清代由此从屠戮者、征服者变为了“替天行道者”,其合法性也因而得以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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