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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务法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三)故意阻碍国家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务法

为敌人唆使袭击目标;

泄漏有关反特务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别人有特务犯法行动,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谢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暗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特务行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撑、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特务器材,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正告或者处十日下列行政拘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按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该妥善保管,并依照以下情景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形成犯法,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该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该烧毁的予以烧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该消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相符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用措施解除隐患:

(一)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施行特务行动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非法获取、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特务器材。

第六十四条 行动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行动人施行特务行动从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获取的所有益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用追缴、没收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一概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抉择限期出境,并抉择其不许入境的期限。未在规按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抉择驱赶出境的,自被驱赶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许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分抉择为终究抉择。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以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请求听证等权力,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抉择、行政强制措施抉择、行政许可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抉择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动,依法予以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范、禁止和惩治特务行动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动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依法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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