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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产生论(一)经济法发生的因素(考研)

经济法的市场哪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1经济因素(或参考李昌麒《经济法》中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两个失灵”)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

经济法的市场哪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1经济因素(或参考李昌麒《经济法》中经济法发生的客观基础“两个失灵”)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经济法的发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锚段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这就抉择了经济关系历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准则。

不管何种经济情势,都需要由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情势不同,其法律规则也就不同。在自然经济时期,因为自然经济的后进性、小农性、封锁性和简陋性,抉择了与其相适应的法制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商品经济初期,因为资本原始累积是通过暴力来掠取社会财富,这时候的学说立法仍然是刑法或变相刑法。在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奉行自由放任政策,这时候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就是各经济主体在自由竞争中构成的同等经济协作关系。调整这类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应运而生。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动限制竞争和损坏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了反对限制竞争和战胜盲目无序,需要国家依法干预,此时出现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

2政治因素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皇权至上,君主专制,法律不过是独裁意志的体现,是社会节制的工具。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资产阶级通过以“自由、同等、博爱”为旗号的政治革命致力于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在这类国家权利体制下,法律是民主的产物,拥有同等性、契约性和自由性,法律以全力为本位,旨在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力。直到1929年席卷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危机暴发后,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注重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思想理念和政策法律得以正式确立,为经济法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3社会因素

法律从来被视为“仁慈公平之术”,“公恰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治)的主旨和使命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社会正义诉诸君主的仁政善治和皇恩浩荡。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同等合乎社会正义。功利主义认为,只要社会整体上得大于失,就合乎社会正义。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使劣汰者丧失了市场利益和社会地位,乃至连生存的条件都没有了。罗尔斯的正义论最具代表性,其正义论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同等原则;一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即公民在经济利益方面可以存在差别,但这类差别有益于社会境况最差者,如斯便不能完整履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必需要诉诸必要的法治化的国家干预。

4法律因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人们渴想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增进了经济法的兴起。市场经济自身是法制经济。它一方面需要有调整同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另外一方面,市场失灵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对任何违抗市场经济秩序的、不为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行动进行适量干预。从部门法角度,社会经济生活的繁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腕的局限性抉择了经济法发生和兴起的必定性。在传统法体系中,每一一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就行政法而言,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色上体现为主体之间的“隶属性”;就民法而言,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色上体现为主体之间的“同等性”。市场上构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拥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而已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类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填补。在这类情况下,经济法就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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