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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手,不怕月光?告知您信用卡使用的几个问题

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损害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信用卡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诉至法院,主要纠

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利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见叠出,侵害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最近几年来,因信用卡使用发生的纠纷不断诉至法院,主要纠纷类型包含信用卡透支纠纷、冒用纠纷、年费纠纷等。在这些纠纷中,有很多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信用卡从而承当法律责任。

典型的案例有:

案例一:信用卡被盗后发生的欠款仍要了债

汪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激活卡片后取缔了消费验密功能。后来,银行依据汪某的资信情况,将信用卡临时额度调高,并以手机短信情势通知了汪某。汪某在就餐时钱包被盗,并于事发当晚向开卡银行进行了卡片挂失。然而在信用卡丢失期间,别人刷卡消费6万余元,银行就这笔费用请求汪某偿还。汪某辩称自己是受害者,被盗刷的钱并不是其实际消费,信用卡被盗刷后的损失不应由消费者承当。况且,银行自行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超越原授信额度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承当。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作为持卡人,应该承当其信用卡丢失后至挂失前因透支产生的欠款,而在挂失后产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成心所为而酿成的债务和损失则无须由持卡人承当。银行与汪某签订的协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在申领表上签字,表示接受其中各项商定。依据协定商定,银行有权就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因此银行调整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其实不存在过错。

实践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信用卡丢失、被盗后被别人歹意消费是这种案件发生的主要缘由。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块儿放置;持卡人随便泄露信用卡的密码;将信用卡借与别人或转让;应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时,因为电脑的安全维护系统存在漏洞,冒用人通过破译持卡人的网络账户密码,冒充持卡人进行消费、转账等交易。因而,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按期的改换密码,提高防范意识。

案例二:消费者延迟偿还信用卡欠款有可能承当刑事责任

为了在外埠做生意利便,陈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两年间一直用该卡消费。因为受经济危机影响,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陈先生想把未偿还的欠款先拖一拖,等手头宽裕时连滞纳金一块儿付清。因而,陈先生没有太在乎银行的电话、催款函以及上门催收。直到公安人员找上门来,陈先生才知道透支信用卡居然会形成犯法,登时懊悔莫及。经审查,陈林共欠银行8万多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先生触犯了信用卡欺骗罪。

【评析】因为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轨制不是很完美,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不拥有横向联络性,没法全面掌握个人的不良信誉记录,使得部份人群对个人信用的冷视,进行歹意透支时毫无所惧。实践中,持卡人一般采取短期内屡次、多地域提取现金或消费无需发卡机构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并在巨额透支后逃匿。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歹意透支”型信用卡欺骗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超过一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奉还的,就会被认定为“歹意透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消费者透支的缘由有不少,无论出于何种缘由,消费者都应当在自己可经受的规模内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消费一旦被认定为歹意,所面对的不单单是高额的透支本息及费用,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持卡人应当注重透支款并养成优良的刷卡消费习惯和信用。

案例三:信用卡未被使用仍要缴纳年费

林小姐有5张信用卡,有的是为了帮朋友忙办的,有的是为了可爱的赠品办的,而时常使用的只有2张,剩下的卡都没有激活。到了年底,银行发出的提示信息才让林小姐知道,未激活的信用卡仍要缴纳年费。林小姐认为,信用卡未被激活不应当支付年费,促销员在办卡时没有说明不开通要缴年费,也没有告诉免年费的条件。银行方面则表示,用户办理信用卡是自愿的,每一一张信用卡都有制作、信息保护等本钱,在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约上明确商定了要消费满一定次数才能罢黜年费。

【评析】消费者和银行签订的信用卡申领表及领用合约都是统一格式制作的,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以对方未有明确告诉为由主意格式条款无效。然而,有的银行在声明及申请人签名栏中注有“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照合约的规定”等内容,这将用于证明银行已就无益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因而,消费者在签字前一定要注意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尤其是相关费率及违约责任部份。银行出于占领市场斟酌,为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小礼品,消费者常常为了领取小礼品疏忽领用合约的规定,乃至连声明和申请人签名栏中的内容都不细心阅读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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