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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为何屡禁不止?天价片酬背后有哪些内幕

当下,一些影视工作者和企业放弃了艺术的超功利性,一味追逐市场的逐利性,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 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但目前的国内影视市场

当下,一些影视工作者和企业放弃了艺术的超功利性,一味追逐市场的逐利性,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 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但目前的国内影视市场,演员流量等成为趋之若鹜的标准,少数大牌“流量演员”垄断影视节目、综艺节目资源。播出平台要流量、收视率,要求必须由某几个明星出演,为争取这些明星,即使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依然有平台愿出高价,有人给、有人收,恶性循环。从创作规律上说,大数据只能作为分析工具参照,不能绝对化,而现在的微博热搜、流量等都存在导向问题,多为娱乐八卦,播出平台尤其是网络平台愿意制造和追随高流量的演员,以致部分演员使出浑身解数想方设法成为“流量演员”,甚至用一些非主流传播手段,这使得演艺人员整体艺术水准大幅下降,但片酬却高得离谱。这些“流量演员”往往演技不高,“天价片酬”带来的浮躁创作环境让他们很难静心提升演技,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阴阳合同”所导致的“融资骤增与影视业绩下滑”的倒挂怪象,势必扰乱金融秩序、催生地产泡沫。通过对近十年来电视电影板块统计分析发现,伴随着“明星并购”与高业绩承诺,一些知名影视上市公司的股价曾短线脉冲、商誉大涨,吸引投资者盲目跟风。然而,一旦超过业绩承诺期,保底失效,导致计提商誉减值,对财务不熟悉的中小投资者很可能遭遇“商誉地雷”,当出现股权质押爆仓等情况时,势必引发抛售踩踏,造成巨额亏损。当大量明星入股股份形成上市公司可流通股份并被股东抛至二级市场时,这一资本市场趋势最终由中小股民买单,即逼迫其“用脚投票”、抛售股票,或将引发股价下挫并带来连锁危机。

第四,“阴阳合同”的泛滥,使影视作品生产或沦为资本的奴隶,文艺浮躁风盛行。前些年,影视行业掀起一股股借壳上市风、资本并购潮和炒作地产热,充满铜臭气,“文化资本化”现象风起云涌、如火如荼。影视作品存在“由资本说了算”、沦为纯粹资本工具的趋势。不少一线艺人的精力和心思并不在研读剧本、挖掘演技上,而是一门心思开拓自己的“商业帝国”。不可否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激发了艺术创作生产的活力,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文艺工作者跨界变身“明星股东”、“地产开发商”、“资本大亨”,成为圈里所谓的“爷”、“一哥一姐”、“一叔一嫂”,他们哪还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心向于静、戒绝浮躁的精品创作之中?“阴阳合同”折射出的价值观问题对青少年成长造成严重误导。很多青少年都希望一夜成名,甚至逐步丧失耻辱感。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文艺最突出的问题是浮躁。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

对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一定要站在党、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切忌打着“保护中国电影”的幌子回避问题,甚至任其恶化。

令人欣慰的是,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偷逃税、“天价片酬”等问题的治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演员片酬作出明确规定;当前的“郑爽‘阴阳合同’事件”再次给广大文艺工作者敲响警钟。国税总局、广电总局、中国视协等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纷纷表示,依法依规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电视剧制作机构涉嫌违反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有关规定启动调查,不为无德艺人提供发声露脸机会。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文化资本的意识形态管控高度,就文化类上市公司建立“内容+资本+税收”的监管格局,严查影视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严控影视地产等“高杠杆”项目,有效引导资本运作,让文艺工作者回归创作本源。

对策一:要尽快出台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等乱象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针对影视行业的类似现象,应尽快出台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对影视行业存在的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使明星真正认识到,他们的“生活作品”比“荧屏作品”更需要责任担当。否则,明星可能会成为另类“名人”。

对策二: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机制。构建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牵头,由电影、文化、税务、广电、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剧组、影视公司等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检、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剧组等机构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则采取停发公映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对策三:“文(化)警(察)税(收)证(券)”四方联手。从以内容管控为主,逐步转变为“内容(源头端)+资本(流向)+税收(末端)”的监管格局,特别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影视上市公司及其产品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严厉打击操纵股价、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以“保护中国影视行业”等为由拒绝改革。

对策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有效引导影视行业资本运作。要加大影视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加强标的公司特别是空壳公司的监管,严查业绩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对可能出现的商誉爆炸等企业风险,加大信披力度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力度,提升中小股民的风险意识。加强证券监管和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运用大数据监控股价异动,有效遏制“虚假票房与股票市场联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同时,要进一步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应继续加大股权质押监管力度及融资后使用细节的披露力度,使融资方向与融资初衷吻合。

对策五:严控特色实景小镇等影视“高杠杆”项目。各地须严格按中央要求坚决“去杠杆”、“消泡沫”,严禁将房地产开发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和审批。

对策六:影视行业管理者和相关社会团体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全面掌握了解文化资本市场及运作的基本常识。要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把握平衡“市场逐利性”与“艺术超功利性”间的矛盾,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探讨有效管理方法,做到趋利避害,以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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