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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简读

一、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

一、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

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该承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该负担的部份。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二、条文简读

这次要谈的是《人身侵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后面一句话,即“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例如:小张35周岁,十级伤残,与妻子共同抚育三个未成年子女,人均消费支出30000元/年。

第一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老大30000元/年×10%×1年÷2人=1500元;老二30000元/年×10%×1年÷2人=1500元;老三30000元/年×10%×1年÷2人=1500元。三个人的第一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是4500元,未超过人均消费支出额30000元/年。

实务中,还有一种计算方式,三个人的第一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4500元,超过人均消费支出额30000元/年×10%=3000元,所以第一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3000元。该计算方式采取的观点是:当有多个被扶养人时,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乘以伤残系数后的金额。为了行文利便,下文称为“乙观点”。

“乙观点”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受害人向被扶养人支出的年赔偿总额应视伤残等级而不同,例如十级伤残等级的支出总额不能与九级伤残等级支出总额相同。二种认为年赔偿总额不斟酌伤残等级,然而具体计算时要斟酌伤残等级。该两种意见虽不同,然而计算的结果是同样的,实质上年赔偿总额未超过年人均消费支出额乘以伤残系数。

“乙观点”认为受害人支出的限额为人均消费支出额,实际受到损失的部份是伤残等级那一部份,故具体计算时要斟酌伤残等级。该观点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依照该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中的年人均消费支出额是受害人应支出的金额,既然如斯,在单个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就应当为年人均消费支出额×伤残等级系数,就收场了,就没有必要再斟酌是不是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了。由于该公式里面年人均消费支出额是受害人应支出的金额,又不包括其他扶养人应支出的金额,所以固然就没有必要再扣除了其他扶养人应支出的扶养费部份了。可是,这与具体计算方式中斟酌扶养人数是相矛盾的。可以说,“乙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然而是片面的,在总体上没法解释得通。(注:这里是在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消费支出额×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扶养人数”前提下讲的)

由此也能够看出,要整体上斟酌,而不是片面地斟酌,要尽可能确保在体系内是讲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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