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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往往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间围绕着房产所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明确记载各自享有的份额。那么在离婚时,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

房产常常盘踞着

极为重要的地位,

夫妻之间缭绕着房产

所发生的纠纷也日趋增多。

现实中,

不少夫妻在购买不动产后

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

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

明确记载各自享有的份额。

那么在离婚时,

能否直接依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

房产的归属与夫妻财产制存在着亲密的联络,若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需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原则上可以分享彼此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尤其是在离婚情景下,夫妻双方通常可以均分婚后所得财产。但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商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商定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即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份各自所有、部份共同所有。

因而,解答篇首问题的关键就是能否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登记的份额为夫妻财产商定。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商定,则离婚时应依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否则不能依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就此,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尽管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应定性为对物权的权力推定,其所反应的物权状况并不是结局、肯定、不可颠覆的,其意义在于通过登记对外公示权属状况并构成公信力;因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拥有身份属性,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不应该作为甄别夫妻财产权力的独一根据,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否则容易滑向极端,例如将婚内获得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商定应该采取书面情势。因而,在判断房屋产权证中的份额登记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商定时,应重视审查夫妻双方是不是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商定意思表示的相关书面材料,比如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不是共同填写或共同提交了明确商定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证明、声明等材料。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不应仅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份额分割房产。

最后,夫妻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定对以前的商定进行变更。因而还应重视考察在不动产登记后,夫妻双方是不是订立了新的财产协定,就不动产的共有比例是不是从新进行了书面商定。若存在新的商定,即便未经物权变动手续,该商定也对双方拥有法律束缚力,在夫妻之间产生物权变动效率,在离婚时不应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应依照新的商定进行产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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