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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俗称“三法司”,它们具体怎么分工?

在很多清代政治剧中,经常会出现“三法司”、“九卿会审”这样的词,这一般是针对死刑或是案情特别重大的情况。清代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非常完整的司法管理体系,本文就着重说一说清代的审判机关。​刑部、都察院、大

在不少清朝政治剧中,时常会出现“三法司”、“九卿会审”这样的词,这通常为针对死刑或是案情特别重大的情况。清朝有一套从中央到处所无比完全的司法管理体系,本文就侧重说一说清朝的审讯机关。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号称“三法司”,在乾隆朝以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审讯的机关。乾隆朝之后,清朝皇帝常在三法司会审以外,再发“九卿会审”,“九卿”就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见,三法司和九卿会审,形成了清朝中央级的审讯机关。

刑部号称“刑名总汇”,按当时的省份分设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十七个清吏司,掌分核各省刑名之事,同时又另置督捕清吏司,掌理捕旗人流亡之事。另外,刑部还有权审理中央官吏的违法案件。

都察院除了负有监察职能外,所属刑科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有“分稽刑名”事务,所设十五道分核各省之刑名案件。另外,都察院还负责京师五城巡城和受理京控直诉,即主管京城司法治安和审理词讼案件。

​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都察院相相似,分核内外之刑名。三法司之间的关系是:刑部主审讯,都察院管监察,大理寺掌复核。实际上,都察院和大理寺在清朝几近没有一点实权,真实的实权在刑部:“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不管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需要指出的是,刑部尽管权利特重,但其一切“定拟”只有奏准皇帝后,才能产生法律效率,也就是说,刑部只是皇帝行使独裁权利的一个工具。

另外,因为京城是清代的都城,满洲八旗按方位屯驻内城,因此有一套特别的司法管辖系统。

一是五城御史及其领导下的五城兵马司和步军统领,管理治安事务和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徒刑下列案件。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满人诉讼,只能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杖刑下列可自行完结),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但步军统领衙门也有权审理汉人案件。

​二是刑部,管理旗、民徒刑以上案件。按清制,京师案件不交由北京城处所当局顺天府管辖,而由刑部直接受理,但刑部审定的徒、流刑均交顺天府执行。刑部管辖和审定的京师刑事案件,在清朝特称为“现审案件”。“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犯由刑部定地札行顺天府起送。”

再有,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满族贵族宗室的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洲将军和都统审理;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盛京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漕运、河道、盐务、关税、仓场衙门的民刑诉讼案件,均移送或会同处所州县审理。

​处所司法机关大体分为五个等级:第一审为厅、州、县,主座为同知、知州、知县,掌管所辖境内一切刑名事务,正如《清史稿》所说:“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因而可知,厅、州、县可称为清朝整个司法审讯的基础。

第二审为府、直隶厅、直隶州,主座知府及同知、知州均有“决讼检奸”的职责,直接受理和复核所辖区的户婚、房产、田产、命盗等案件。

第三审为道,道分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巡道专掌刑名,分守道专掌钱谷,二者后来的区分慢慢隐约。严格来讲,道不是一个正式的审讯机构,而是一个过渡性的单位。这是因为直隶厅、州与府平级,它自身的案件有时不好由府复审,所以转送道台。

第四审为按察司,俗称臬台,是每一个省的“刑名总汇”,专司刑名。但遇大狱时,按察司须会同布政司审理。按察司的主座按察使,是一省政权中以司法审讯为主要事务的官员。

​第五审是总督、巡抚,督抚是清朝的省级主座,同驻一城者总督主事,不同城者,巡抚主事,两者并不是上下级关系。按察使尽管综理全省刑名,但终非最高主座,其实不能行使省的权利,所以必需督抚作为处所最高审讯。督抚为同一等级,巡抚所结之案一般无须再报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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