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朝夕网 » 生财有道 » 擅自收取“代办费”,怎么定性处理?

擅自收取“代办费”,怎么定性处理?

典型案例廖某,2000年4月入党,甲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廖某在任甲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擅自安排社会人员潘某、陆某在该所向前来办理诚信考核档案的从业驾驶员收取每一一本45元或50元的“代办费”

典型案例

廖某,2000年4月入党,甲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

廖某在任甲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时间间,擅自支配社会人员潘某、陆某在该所向前来办理诚信考查档案的从业驾驶员收取每一本45元或50元的“代办费”,被收费人员因不了解该“代办费”为违规收费,所以都没有提出过异议。自2017年至2022年,道路运输管理所通过潘某、陆某收取的“代办费”总计153290元,没有出具任何收据或者发票,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使用。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廖某怎么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赞成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跨越职权,违规支配潘某、陆某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查工作并收取“代办费”,形成滥用职权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擅自支配人员收取的“代办费”没有达到“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遇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所以不形成犯法,但违反了大众纪律,形成损害大众利益行动,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规定,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罚,并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跨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抉择、处理其无权抉择、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遇重大财产损失等行动。滥用职权罪的形成,既请求有滥用职权的行动,又请求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请求滥用职权的行动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溺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情景。

廖某有跨越职权,违规支配潘某、陆某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查工作并收取“代办费”的行动,但没有达到“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结果,所以,廖某的行动不形成滥用职权罪。

廖某擅自向前来办理诚信考查档案的从业驾驶员收取“代办费”,属于超规模向大众摊派费用,加剧大众负担,违反了大众纪律,形成损害大众利益行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2018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损害大众利益行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正告或者严重正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党籍处罚。廖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罢职。综上,应该依据廖某的违纪违法具体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罚和政务处罚,同时,还应当责令其矫正违法行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曹静静)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关于“擅自收取“代办费”,怎么定性处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朝夕网 » 擅自收取“代办费”,怎么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