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朝夕网 » 生财有道 »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侵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予以赔偿;依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一规定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顺序的规定,确立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人的赔偿顺序,既符合交强险的性质,也符合商业险的性质,有益于对被侵权人的保障,同时也统筹了责任人的利益。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先行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产生交通事故以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规模内对被侵权人先行赔偿。当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内容,包含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机动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但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酿成的,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商业三者险承当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即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当中产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当经济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交强险成为强制性投保险种以后,商业三者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自行抉择是不是购买。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份赔偿较低,因而大多数机动车所有人会斟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是指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所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撞击致使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规模,而属于车上人员;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驾驶人也不属于“第三者”,其依然属于驾驶员的规模。然而,被保险人的家人如果不属于车上人员或者驾驶人员的,则依然可以属于第三人的规模。

商业三者险通常为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当的事故责任大小,来肯定其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包含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当中产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合同的商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份都由商业三者险在赔付规模内赔付。

(三)侵权人最后赔偿

当经由了交强险的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以后,依然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或者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那么不足赔偿的部份则由侵权人自行负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此时只能以本身的责任财产进行赔偿。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

在机动车驾驶人产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人逃逸,将会致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暂时难以查明或难以找到,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救援带来障碍。如果必需等到责任人找到以后才能启动赔偿程序,则无比无益于被侵权人的及时治疗抢救。对此,《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产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在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认定如下:

1.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责任人。产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确当事人要承当全体责任,除了非受害人也有过错,才能减轻其责任,但也不能罢黜其责任。另外,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不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会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肇事车辆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超越份额的部份,保险人不予赔偿。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及追偿。为预防出现交通事故中没法找到责任人或者交强险限额内没法涵盖必要抢救费用等情景而致使事故受害人没法取得必要救援,我国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景下,救助基金应该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份或者全体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追偿的对象是事故的责任人。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关于“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朝夕网 »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失分担与赔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