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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这个问题,中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准则

1.基本原则:公司治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监事会治理和高级管理层治理制度。

2.公司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机构。

3.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

4.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披露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信息,发挥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5.股东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该尊重股东权益,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6.高级管理层薪酬:商业银行应该建立透明的高级管理层薪酬机制,避免激励机制引发风险偏好和道德风险。

7.道德与职业操守:商业银行员工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规范,保护银行以及客户的利益。

总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准则是银行从各个方面确保公司治理合规、透明和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原文

《商业银行人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大额存单业务,提高机构运营能力,促进市场对票据融资的有效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人行大额存单是指人民银行开展的面向商业银行的大额活期存款来源。

第三条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发行大额存单资格许可证;

(二)具备稳健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具备相应的存款保险或担保措施。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表;

(二)附有商业银行资质信息的证明文件;

(三)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说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的申请及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商业银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大额存单。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前,应当与人民银行签订《人行大额存单发行协议》;

(二)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行人行大额存单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存单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行大额存单的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不符合约定目的的用途。

第九条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的合规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商业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有权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暂行办法

国家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分为: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附则10章180条。其第70条规定为: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你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指对银行、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监管和管理,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的一项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主要围绕关联交易的定义、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展开,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中,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发生虚假交易、违规担保等;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强调关联方信息的披露透明和完整;监管要求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在日常业务中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及时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1、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要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构造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审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

3、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

首先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规范的风险预测和预警模式,将所有的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4、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人员素质。

提高商业银行行员素质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培养人、造就人、选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始终。干部选拔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注重德、能、勤、绩,加强岗前和在职行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提高人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

5、要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空白点,及时建立预警体系,要将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达到对主要业务环节随时监控和反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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