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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常见疑惑解答

投资者常见疑惑解答

在过去的两天里,我们收到了许多投资者的询问,从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大家的焦虑与无奈。大多数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方面的基础知识相对匮乏,对于许多概念性问题理解模糊,有时甚至会做出错误的猜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今天我们根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整理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并给出了详细的答案。

一、何时可以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1. 信托公司资不抵债,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要重组;
  2.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
  3.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
  4.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短期流动性支持,可向保障基金公司申请;
  5. 其他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形。

二、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什么?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其主要功能是化解行业风险,为行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自成立以来,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发挥了行业运行的“稳定器”和行业风险的“消防局”作用。

三、金融消费者的哪些投诉不会被接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以下投诉不予接收:

  1. 投诉的机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
  2. 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未明确被投诉人、具体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 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获得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
  4.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受理、接收或处理;
  5. 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无新情况、新理由;
  6. 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
  7.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委托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1. 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保留委托人解除信托权利;
  3.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4. 经受益人同意后;
  5. 信托文件事先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下降甚至丧失,是否可以解除信托?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如果委托人在信托中并非唯一受益人,且信托文件中事先未有相关约定,那么只要受托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受托人义务和信托文件中约定的自愿承担义务,即使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下降甚至丧失,也无权解除信托。

六、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什么?
这种说法主要针对债权融资类信托。在这类业务中,担保被视为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当融资方无法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以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以确保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信托公司需在信托产品运营管理过程中监督担保的落实情况,并关注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化。

七、信托项目发生风险事件时,信托公司需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发生风险事件时,需采取以下措施:

  1. 落实风险责任,对所有信托项目特别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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