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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起施行的多项新规

2023年10月起施行的多项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完善了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同时,还完善了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并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以及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还对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接下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以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以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将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这两项规定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减少了报表张数,降低了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了企业报告次数。同时,优化了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了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了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了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了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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