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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类型丰富

封建社会之中,婚姻制度也在持续不断的发展着。其中,婚姻解除制度,是里面的重要一项内容。在各个封建王朝之中,唐朝绝对算得上是一个独特的发展阶段。因此在这一时期,各个领域都到达了一个高峰阶段。虽说此前也存在婚姻解除制度,但一直到了唐朝才成体系发展。而且这一时期的离婚制度,是依靠着历史渊源来发展的。

男尊女卑

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并非是“一刀切”,而且在其中又分设了几个不同的解除制度。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选择其中之一。这几种婚姻解除制度的本质是相同的,最终的目的,都是能够更和谐的去结束婚姻关系,按照这样的解除流程去走,至少能够避免很多的矛盾,同时又能够加快效率。

一、向往自由是本能:离婚观念产生极早

虽说在婚姻观念之中,婚姻缔结是主体内容,但要说真正能够反映王朝婚姻思想的还要属离婚制度。早在唐朝以前就存在着婚姻解除制度,尤其是法律之中也是允许婚姻解除的。毕竟,在当时人们奉行的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大自然的变化是多端的,那自然而然人际关系也是变化着的,即便是婚姻关系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氓》之中记载:

“刺时也,玄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

然而,在唐朝之前,这种离婚制度是倾向于男方的。只有男方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只能够去被动的接受这一切。这也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主要信奉的是男尊女卑的思想。这样一来,在婚姻解除制度之中,男女双方就不再是平等的关系,而女方也被迫成为了弃妇。

唐朝家族

《白虎通疏证》之中记载:

“夫为阳,妻为阴,夫为天,妻为地,夫可弃妻而妻不可弃夫,地无去天之义也”。

不仅如此,唐朝时期如果说男女双方要离婚的话,必须要是一方有明确的过错才可以申请。这样一来,依照着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这种过错肯定就划归为女方的身上了。这对于女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不仅要被丈夫抛弃,还要面临着世俗的责怪。

这种婚姻解除制度,一直发展到了唐朝才有所改变。唐朝时期的离婚制度,在很多内容上也继承了前朝的思想,同时还拥有着极其深厚的历史渊源。这一历史渊源,主要就是来源于礼经。

二、历史渊源:《礼经》为制度发展提供基础

在封建社会之中,一直相当注重宗法伦理。古代人相当信奉礼经之中的各种思想,这其中的许多内容,自然也影响到了婚姻解除制度,像礼经之中记录了七出。所谓七出,实际上就是记录了七种休妻的条件,这早在周代的礼制之中就有涉及到了。这一七出的思想,实际上就是对于封建礼制的维护。只要妻子违反了七种一条,夫家就有理由休妻,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之下,妻子完全没有任何的自主权。

古代婚礼

《本命》之中记载:

“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意,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干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矣”。

封建王朝之中大都以儒家思想为主,而儒家思想之中相当的讲求孝道。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之下,封建社会经常性会出现因为婆媳之间的关系不和谐,所以丈夫最终选择了休妻。再就是前面有提到过,封建王朝之中格外注重宗法继承。这这样一来,生儿子自然也成为妻子一个重要的任务了。如果没能够生下儿子,就极有可能被夫家休掉。

当然,之所以会解除婚姻,并不完全都是因为夫家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妻子的问题,如果说妻子背着丈夫去做一些淫荡之事,或者说是妻子有嫉妒这样一些不好的品质,这些都会成为离婚的原因。

夫妻矛盾

在古代社会之中,不管是父子,君臣,还是夫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都被看作是一种义,如果说义消失了的话,那么这种关系也就走到了尽头,这也就是礼经之中所提到的义绝,这也是婚姻解除制度的一种。

这种义绝的制度,相较于休妻来说出现的要晚一些,一直到了封建社会时期才出现。尤其是在儒家思想之中,认为夫妻关系并不是完全出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秩序。

贫贱夫妻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走到了义绝的地步,这就意味着触碰了律法。夫妻双方或者是双方的家属之间互相侵害,触碰了刑事犯罪,这样一来婚姻也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礼经之中所提到的两种婚姻解除制度,都是比较不和谐的,或者说是不够尊重另一方的。礼经之中还提到了一种就是和离制度,这一制度相对来说要和谐许多。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都商议好了,那么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唐太宗画像

像汉朝时的朱买臣,在其做官之前生活的相当贫苦,为此朱买臣的结发妻子与其商议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后朱买臣得官之后荣归故里,而这个时候前妻早已改嫁。礼经之中的这些婚姻观念对于唐朝来说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唐朝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也进行了细化,被分为了各种情况。

三、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类型丰富

等发展到了唐朝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已经向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了。唐朝的统治者在法律之中,确认了这种封建婚姻关系,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婚姻制度的解除。这一时期的婚姻解除不再是单方面的,而是有一个具体的流程。只有按照流程所解除的婚姻关系,才被官方朝廷所认证。

一旦夫妻双方想要解除婚姻,必须要先由官府进行判决。不仅如此,如果夫妻双方是因为有一方存在过错才决定解除婚姻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官府还会明确对于过错方的处罚。在封建王朝之中,本身对于婚姻制度就有着相关的限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说一段婚姻违反了律法规定,那么朝廷一般会强制离婚。

照顾丈夫

婚姻违反律法的情况也是相当多的,像如果男女双方有一方对另一方隐瞒自身真实的情况,比方说年龄,家庭情况等,这种情况就是违反了律法规定,按照规定官府是可以强制要求其离婚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比方说在已经有妻的情况下又再娶,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犯下了重婚罪,这在唐朝的婚姻制度之中也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如果女方并不知道男方的情况,那么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一婚姻。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已经成家,但仍旧选择嫁给他,这种情况下双方是都要受到处罚的。

上面所说的是比较极端的一些婚姻情况,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之中,极易走上义绝的道路,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按照全新的制度去进行处理。在唐朝时期对于义绝的规定明显要更加完善了,不仅仅再限制于夫妻之间的,还有亲属之间的相处。

唐朝时期规定夫妻之间义绝是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当时主要就有七个条件,这在唐朝的律法之中都有明确的记载。其实义绝制度也算是一种强制离婚的制度,只不过说将这种范围去扩大了,不再仅仅限于已婚夫妇,甚至未婚的夫妻也包含在其中。

前面有提到过,在唐朝之前的王朝之中,婚姻解除制度大多是七出为主。所谓七出,实际上就是男尊女卑思想的一种产物,对于女性来说并不友好。唐朝时期虽说思想上有所开放,各方面发展也相当繁荣,但是在婚姻解除制度之中仍旧是继承了前朝的七出制度。只不过在前朝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些限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丈夫是不允许休妻的。

另外,唐朝时还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商议之后,共同决定要解除婚姻的,这种情况就要采用和离的制度。与前面所讲的离婚制度不同,在和离制度之下,夫妻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其他原则性的矛盾,有的只是双方的感情不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去和离。

《太平广记》之中记载:

“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

根据和离,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制度时并不像其它那样,需要丈夫写下休书,这个时候所写的是放妻书,表示解除婚姻这件事是符合夫妻双方意愿的,也就是说在和离制度之下,夫妻双方是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的。

从唐朝解除婚姻的几个制度能够看出,当时的确是在离婚制度上有所完善了,整个离婚的流程相对来说是比较完整的。而且,必须要走完这些律法之中规定的流程,这一接触才算是生效。

四、流程极为透明,离婚方能生效

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相当完善,有一个固定的流程,必须要走完这些流程才能够算生效。首先毕竟是封建社会之中,这一时期的婚姻都讲求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在解除婚姻的时候,同样需要得到双方家庭的同意,还有夫妻双方本身必须要同意接触婚姻。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不同的,那么这个婚姻解除就不算生效的

《唐律疏议》之中记载:

“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

当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之后,那么丈夫必须向官府上交一份离婚的文书。唐朝时主要就是休书或者是放妻书。然后拿着这份文书去到官府,请求官府的审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什么矛盾,这个时候审判一般是比较快的。如果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时候往往就会比较慢,毕竟官府需要裁决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夫妻双方离婚,也就是离婚生效时,那么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对彼此的权利义务也就没有了。不过虽说夫妻双方离婚了,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依旧存在的,这一点即便是在婚姻解除之后也是不变的,毕竟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唐朝时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按照规定子女必须要跟着父亲。

即便是在唐朝,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依旧没有财产的所有权,按照我们现在所说的,女方离婚之后基本上就是净身出户,不过男方也需要归还女方的陪嫁,这原本就是属于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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