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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特征是什么?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美国当时存在大量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活动,虽然游离于常规金融体系以外,但实际功能与银行无异。由于“在阴影之下运行”(operate in shadow),故而成为金融体系中隐匿的系统性风险。麦卡利曾于1998年提出“明斯基时刻”(minsky moments),预警俄罗斯金融危机。如同明斯基时刻一样,影子银行最初被提出时,只是描述了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现象,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

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隐蔽,交叉传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

界定影子银行有4项主要标准:监管覆盖范围和强度、产品结构复杂性及杠杆水平、信息披露充分性与全面性以及集中兑付压力。据此,影子银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影子银行包括同业理财及其他银行理财、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和同业理财、理财投非标债权等部分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等业务,影子银行特征明显,风险相对较高,属于狭义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有如下特征:

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载体。这是影子银行最广泛的定义方式。只要常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从事了相关业务,都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范畴。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中采用了“其他金融机构”(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表述,从形式上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优点是非常直观,缺点是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无法瞄准影子银行的问题根源。

二是功能上具有金融资产风险因素转换的作用。早期关注焦点主要在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职能类型,将是否具有信用中介职能作为区分影子银行的标准。较为典型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非银行信用中介”(non-bank credit intermediation,NBCI)的概念。但影子银行普遍结构复杂,且资金募集模式颇为个性化,难以直观判定其是否具有信用中介作用。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都提出,关注影子银行的目的在于揭示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金融资产的风险根源是信用与流动性状况劣变,而金融中介往往充当风险因素转换的角色,最终会成为风险承担人。因此,影子银行应当是具有信用、流动性和期限转换功能的主体,这也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此后建立影子银行监测框架的基础。

三是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常规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承担常规银行的各类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主要向常规银行覆盖范围以外的实体提供融资,这些实体信用水平较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而且大部分业务跨市场、跨行业,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源头。例如,2008年的次贷产品就是由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和基金发行,普遍采用资产打包分层的复杂结构,并采用信用违约互换等增信手段,导致风险隐藏、难于识别。正因为影子银行是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改革将其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

四是游离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救助体系之外。金融业具有高度负外部性,各国监管当局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并且都采用特许牌照的准入模式。金融体系普遍受到央行流动性支持、最后贷款人以及存款保险和投资人保护等制度的保障。影子银行通常不受任何监管或者只受到较低程度的监管,也没有被纳入外部救助保障体系,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只能依靠自救。但由于普遍存在资本金和准备金储备的严重不足,其自救能力也仅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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