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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思考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思考现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起到关键作用。三、投标人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综上所述,对招投标过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思考

在招投标程序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只要手持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做到形式上的符合程序,便可通过身份审查。而投标人所持身份证是真是假、投标文件所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承诺书,招投标组织和监管机构很难凭肉眼、靠经验鉴定。

不管是投标人的身份证件,还是其他资料如资质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无行贿行为承诺书等,招投标的组织和监管机构都没有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这也是一直以来困扰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问题。

招投标有严格的监管程序,旨在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资质关就是确保参与者身份真实。现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迫切关注的问题,该项内容应当完整、明确,需结合招标人的需求进行设定,招标人需求至少应包括招标范围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招标范围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成果的验收标准等内容。招标范围的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并严格按照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资格的设置分为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

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强制性标准,比如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施工项目招标时,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对于法定资质,即使招标文件未作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可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其投标。

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招标人根据招标需求特别约定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考虑设置投标人近年来的类似业绩、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相关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限制。

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在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设置时投标人整体实力情况,应注意该项规定,不设置相关可能涉及存在歧视待遇的条件。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

投标人资格设置完毕后,在投标过程中,需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该项审查,多数情况下为书面审查,故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更多方式核实相关内容,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书面资料的审查上,比如近些年来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会要求投标人上传相关资质文件,并统一联网,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为健全体制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简称《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需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发展迅猛,信息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可以结合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动机制,促进各类信息和资源的整合,构建 “互联网+”的监管模式。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起到关键作用。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需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该部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整个招投标过程,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及中标人的主要依据为投标文件,故投标文件中所附相关资料必须为完整、真实的资料。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思考

1.仅为书面审查,并未做详细核实;

2.审核过程粗糙,对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内容未予详细审查,对资格审查不专业、不严谨;

3.部分行业特殊要求的资质、资格条件未设置在招标文件中,且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相关领域不熟悉,不了解部分特殊行业的特殊的资质要求;

4.未详细核查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活动,对通过资格审查能发现的相关问题未提出质疑;

5.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质、人员、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与其他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不一致,资格审查过程中未对相关网站进行搜索核实;

6.对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是否被取消投标资格等关键性问题未进行核实;

7.未注意投标人是否存在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等相关问题;

8.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标明的主要人员目前在岗情况未进行核实,未核实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关系投标人整体实力情况,是否存在挂靠的情形;

9.其他情形。

四、综合建议

综上所述,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建议从如下方面加强管理:

1.强化招标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切实做好投标人资格条件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资格条件和履约验收与内控管理流程连接起来,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2.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精益管理,注意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服务的技术含量和内在价值,细化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实现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的准确认定,为中标人的确定提供充分依据。

3.在进一步完善监管的基础上,招投标活动还应充分公开化,更多地接受和鼓励群众监督。

4.针对本单位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制度设计,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5.信息系统采集的投标人信息,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查实存在虚假填报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评价。

6.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的监管和动态预警,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约束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益。

7.不断创新招标投标工作机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网上运行,提高效率和科技防腐;推行使用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改进评标办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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