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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最后,二审法院认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如何使用电话银行,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以案普法】“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何使用电话银行,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头号周刊#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赚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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