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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才:加强上市公司退市板块制度建设

徐洪才谈到,第一,退市程序衔接不通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以后到退市板块挂牌的过程时间太长。《意见》提出要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者是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第二,允许退市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

《指导意见》对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给出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了“有进有出”的市场交易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影响。

徐洪才提到,新的规则为在全市场推广注册制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解决退市操作环节的衔接,完善退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明确市场参与方责任,提升退市效率。通过强化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措施来加强投资者保护。实现退市工作常态化,构建“有进有出、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目前,退市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诸多堵点和风险点。

徐洪才谈到,第一,退市程序衔接不通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以后到退市板块挂牌的过程时间太长。第二,一些监管要求与退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现状不匹配,导致监管规则的针对性不强。第三,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不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具体对策。徐洪才说到,在监管规则方面,应当强化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对退市原因要做具体的差异化分析。在信息披露方面,退市公司在交易所退市再到退市板块挂牌期间,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挂牌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在适当性管理方面,针对性提出具体要求;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要提出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安排。

《意见》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机构之间的职责。徐洪才谈到,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操作的过程中要提高效率。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都要针对退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针对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为全面推广注册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徐洪才:加强上市公司退市板块制度建设

引导退市公司破产清算,优化资本市场生态

《意见》提出要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者是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针对“一进一退”对资本市场的生态以及上市公司质量带来的助益。徐洪才提到,上市公司“有进有出,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是资本市场功能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否则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就会受到限制。这次针对退市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比如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就要走破产清算程序;再比如鼓励在场外市场化操作,进行并购重组。鼓励优质资产和资源进行重新组合,重新上市。

改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全国股转信息披露细则,明晰市场准入要求

针对风险出清,《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晰了投资者准入要求。徐洪才解释,第一,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安排全国股转信息披露细则,有利于投资者对投资对象做出价值判断。同时,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可以避免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投机炒作。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措施,可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出现非理性投资行为。第二,允许退市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交易转让,有利于挖掘资源的潜力。这也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退市公司持续监管,要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徐洪才谈到,不同公司的经营困境有不同原因,应有一个“粗线条”的分门别类,以提高监管精准性。针对企业经营现状,做好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提升,制定一套相对完整符合实际的监管标准和规则。

总结实践经验,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对于建立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积极作用。徐洪才提出,注册制可以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自然就要求有进有出。过去在新股发行方面有很多经验,但在退市上相对弱一点。相关规则面临问题还比较多。通过总结前期实践经验,为推广注册制提供制度安排,有助于投资者更加清晰地识别好的企业、差的企业,引导企业优胜劣汰。因此,整体市场风险下降,市场运行效率提升。

(作者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财经头条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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