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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未成年人法律知识问答(一)

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培养孩子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专题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以问答形式,梳理相关法律知识。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性骚扰有没有罪对未成年性骚扰有没有罪,如何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国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培养孩子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专题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以问答形式,梳理相关法律知识。

问: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

答: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问: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必须强制报告,那么,由谁强制报告?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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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问:

哪些情形应该报告?

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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