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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一、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的编号、结构、面积等都会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系在建设部制定的版本上作出相应修改,一般开发商都会有意的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修改,那么作为购房户,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虽然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开发商一方,购房户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开放商赔偿损失,但是,实践过程中,开发商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后,往往会将购房款挪作他用,届时购房户即使赢了官司,开发商也无力执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义务,导致的结果是购房户赢了官司却拿不回钱,房子也拿不到。所以,考虑到实际执行的问题,建议各位在开发商不能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慎重考虑要不要进行购买。

二、注意商品房基本情况有没有关于“层高”的约定。

此处购买商铺的购房者特别应当注意。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的编号、结构、面积等都会有约定,但是但是购房者对于“层高”的约定往往容易忽视。通常购房者会认为房屋都是统一设计,层高都是一样的,误认为其看到的样品房就是要购买的房屋的层高。但实际过程中,特别是一二层的商铺,层高都是不一致,有的是三米商品房备案证明,有的是五米。因此商品房备案证明,购房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实际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实际层高,并在合同进行约定,避免购买到的房屋层高和自己想象的不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三、关于交付条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的条件通常是约定“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验收”或者“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两种,由其是第一种“通过五方验收”的居多。那么两种有何区别呢?“通过五方验收”实际上是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五个单位自行进行的验收,此时是没有住建部门介入的,此类验收往往也比较容易通过。“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竣工备案表”是商品房通过“五方验收”后,开放商将竣工验收、消防、环保等材料交由住建部门审核,住建部门经审核通过的,给予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审核不通过的,责令整改。所以“通过五方验收”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区别在于有住建部门介入,后者更有利于保证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醒大家注意。

四、产权办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办理往往约定的比较笼统,比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180日内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此种约定没有详细列明开发商和购房户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的义务,往往购房户会误以为颁证所有事宜应当由开发商自己完成即可,而不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使得开发商在因为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等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协助颁证义务时,反而以购房户不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从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的产权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品房的土地权属登记应该由双方共同申请。因此,购房户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到期后,应当先发函至开发商要求共同前往办理登记手续,如开发商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购房户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今天就先写到这里,对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注意的其他问题,笔者会在下一次继续完善说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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